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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 根据征求意见稿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: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5天。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、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,征求意见稿明确,“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,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、探亲假假期。”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征求意见稿规定,“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,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。”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,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。 “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” 国务院要让它更具操作性 “带薪年休假”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。早在1991年6月15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》中就明确规定, “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,从今年起,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。”《通知》并具体规定,“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……最多不得超过两周。”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,“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。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,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。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,“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。” 有关专家表示,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,加之缺乏刚性约束,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“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”。 据了解,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,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。
邓蒂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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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博物馆 于 2007-11-8 00:49 发表 东东家中慈母受伤却还能为陌生校友的医治四处奔走,真令人汗颜.看见顾妈妈受伤的手真是心如刀割.唯有心里默默祈祷:但愿好人真的一生平安!
原帖由 博物馆 于 2007-11-8 20:54 发表 法院,医院是中国老百姓最不想去却不得不去的地方.以我的经验最好上法院先起诉,这会涉及许多繁琐细节如证据收集等,但在法院开庭之前,法院法官会进行双方调解.老板一般会出来与法官进行沟通.他毕竟要顾及所谓的面子和名 ...